合同中的免除侵權責任協議書有效嗎?
無效,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一般不能免除侵權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無效。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一般的合同條款可以約定,但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可以。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民法典》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並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二、侵權行為如何分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合同中的免除侵權責任協議書是無效的,侵權行為最基本的分類就是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按照侵權行為人的個數,也可以將侵權行為分為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按照行為人主觀行為,又可以將侵權行為分為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不管是哪種侵權行為,有侵權事實存在,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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