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刑事案件退偵能閲卷嗎
一、根據規定刑事案件退偵能閲卷嗎?
刑事案件退偵後律師可以閲卷,退偵建立在移送審查起訴的基礎上,移送審查起後,律師就有閲卷權。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二、辯護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有哪些權利?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綜上所述,事實上辯護律師從移送審查起訴之後就可以開始閲卷,並且律師還有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權利,補充偵查結束之後仍然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相關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兩次,每次補充偵查的時間最多是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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