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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到看守所可以被探望嗎?

一、羈押到看守所可以被探望嗎?

羈押到看守所可以被探望嗎?

看守所關押期間是否能探望,需要看案件尚處於哪個階段。在偵查階段家屬不可以探望,可以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理階段,家屬可以探望,但需要經過批准。

法律依據:《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二、看守所超期羈押怎麼辦?

1、在改變實務注重實體法的概念的同時,必須平等對待程序法,使延長羈押的現象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只有從思想意識上認識到,才能切實落實行動,才能有效自覺地杜絕長時間滯留的現象。

2、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拘留、逮捕的規定,在條件不充分的情況下,減少拘留人數。雖然這只是一個表面的解決方案,但也能有效的減少長時間滯留的發生。

3、完善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兩項法定強制措施的實用性。因此,有必要加強取保候審和取保候審的強制性,提高取保候審的使用率,以取保候審和取保候審的形式,對部分可以逮捕或者不可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羈押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改變強制措施,靈活使用。

4、加強監督手段。有必要增加監督保管期間,改變單一的監督監獄部門的聯合監管調查監督、審判監督、檢察監督,充分發揮偵查監督部門的職能和審判監督部門的有效監督和促進犯罪嫌疑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期間的保管。

在加強監督的過程中,有必要建立和加強相應的懲罰管理機制,使監督不再流於形式:

(1)將長時間羈押的糾正納入檢察機關案件處理責任制,並與其他案件處理責任制共同實施和評估;

(2)對逾期辦案人員進行批評和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處理;

(3)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糾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被拘留,逮捕單位看守所都有權將依照程序設置為嚴重的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變強制措施或被釋放,並有權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或人員負責處理。

民事主體若是被懷疑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可能就會被司法機關羈押,一旦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可能會導致家屬不能探視。即使是在審查起訴期間探視的,手續也會比較麻煩。若是最後審查後發現民事主體並沒有犯罪,但是又存在超期羈押的情形的,此時就可以申請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