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要回户籍所在地嗎?
一、監外執行要回户籍所在地嗎?
監外執行要回户籍所在地,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地的公安機關來進行相關的管理,所以應該是在刑法執行地來進行一個監外執行,而並不是一定要回到他所居住的地方的,並且對於監外執行的話,也必須要服從管理。
取保候審應該由當地公安機關通知和管理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居住的地市。取保候審以後,由被取保候審人的户籍地派出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派出所負責管理,他們有權在任何時候找你進行談話。另外,辦案單位也可以隨時對被取保候審人進行傳訊,傳訊三次無正當理由不去的,逮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檢察院執行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以內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以內,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方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監外執行的一種規定,就是因為當事人確實身體方面存在着一些特殊的狀況,必須不能夠在監獄裏面執行刑罰,所以可以在外面來進行一個刑法的執行,但這並不意味着一定要回到原來的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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