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刑期從判決之日開始計算嗎?
一、管制的刑期從判決之日開始計算嗎?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之日開始計算,刑法規定了刑期的計算標準,但是沒有規定刑期的開始計算時間,那是因為每個案件的審理時間不同,而且要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才能計算。在法院判決書最後都是判決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或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二、刑期的法律規定
中國《刑法》規定有刑期的刑罰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剝奪政治權利。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15年,最低為6個月,數罪併罰時可達25年。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為15年以上25年以下。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不能少於13年,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拘役的最高刑期為6個月,最低為1個月,數罪併罰時可達1年。管制的最高刑期為2年,最低為3個月,數罪併罰時可達3年。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最高為5年,最低為1年,但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最高可達10 年,最低為3年。
受刑人在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期間應換算刑期,稱為刑期折抵。各國計算方法不盡相同。1960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規定羈押期與剝奪自由或軍紀營禁閉的比例是1日折抵1日,與勞動改造、流放、驅逐出境的比例是1日折抵3日。中國《刑法》規定羈押 1日折抵徒刑或拘役刑期1日,折抵管制刑期2日。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行政拘留,後來又被追訴,如果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和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是同一行為,被拘留的期間,應予折抵;如果被判處的是另一犯罪行為,被拘留的期間不能折抵。
三、刑期和有關期限的計算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起點是一樣的,即都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分別是《刑法》第41、44、47條規定),不要混淆為判決確定之日起。
2、死刑緩期執行的兩年考驗期限與緩刑的考驗期限,計算起點是一樣的,都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刑法》第51、73條),不要混淆為執行之日起。(對死緩而言,所謂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或者裁定核准死緩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
3、死緩減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即兩年考驗期滿的次日就應開始計算所減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為減刑裁定之日起(《刑法》第51條)。
4、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而有計算意義的情況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才有計算意義),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刑法》第58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5、前罪被假釋,再故意犯罪而構成累犯的時間(5年),自前罪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不要混淆為假釋之日。
6、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第83條),不要混淆為假釋決定之日起。
7、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刑法》第80條)。
8、追訴時效的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不要混淆為犯罪既遂之日起計算,如果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刑法》第89條)。同樣的道理,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也照此計算。
管制的處罰一般都是從檢檢察院判刑之日起開始計算的,管制通常不是一種很嚴重的刑事處罰,故而此時即使犯罪嫌疑人,能夠支付律師費,並且該律師向司法機關提出取保候審,或者是緩刑的請求,一般不會被受理,但若是需要治療的,可以提出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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