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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量刑

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量刑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量刑

1、一般人犯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對其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即對行為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的婦女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的行為。

沒有人會無緣無故的去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之所以有這種行為,可能就是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和人販子之間存在着某些不可告人的利益鏈接。

根據規定,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的婦女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