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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檢察院刑事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一、檢察院刑事抗訴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

(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二、一審抗訴與再審抗訴的區別

1、抗訴的對象不同

二審抗訴的對象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而再審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2、抗訴的權限不同

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任何一級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對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提出二審抗訴。而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同級的最高人民法院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外,其他各級人民檢察院只能對其下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抗訴。可見,基層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二審抗訴,無權提出再審抗訴;而最高人民檢察院只能提出再審抗訴,無權提出二審抗訴。

3、接受抗訴的審判機關不同

接受二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而接受再審抗訴的是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

4、抗訴期限不同

二審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而法律對再審抗訴的提出沒有規定期限。

5、抗訴的效力不同

二審抗訴將阻止第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再審抗訴並不導致原審判決、裁定在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期間執行的停止。

抗訴指的是檢察院對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實存在錯誤的時候,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一個訴訟活動,這個是法律授予給檢察院代表國家來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一般來説,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的時候才可以提起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