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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現行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現行刑法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對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緩刑適用條件有哪些?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由此可見,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標準並不是固定的,在司法實踐中,像是警察制服以及警用車輛號牌、警報器,警燈,警棍等這些都屬於警用裝備,不管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情節嚴重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