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亡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傷亡的刑事責任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亡的刑事責任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來進行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相關拓展—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內涵
從一般意義上説,死亡賠償金屬於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這種精神撫慰金以死者親屬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為填補對象。在司法實踐中,這種賠償的請求權人應以死者的近親屬為限。不具有近親屬關係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債權人),無權請求死亡賠償。不法侵害他人生命權事實發生後,如果受害人沒有近親屬,則侵權人並不承擔死亡賠償金。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並無死亡賠償金的分配規定,實際生活中可能會出現賠償金分配糾紛問題。根據死亡賠償金的撫慰性質,應當考慮各近親屬與死者的身份關係、共同生活關係以及實際生活狀況合理分配。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從理論上説,該筆死亡賠償款應當屬於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額都是一樣的,分配賠償款的金額也是相同的。但是,考慮到受害人親屬成員的不同情況,應適當照顧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即死者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序的原告,只有死者沒有第一順序的親屬時,其他近親屬才可以享有原告資格。
對於死亡賠償款,受害人親屬未起訴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這是貫徹民訴中“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沒有向法院提出請求,人民法院不可以主動剝奪或者賦予當事人權利。
在當代的社會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所涉及到傷亡等相關的情況,必然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處罰的,首先就是會面臨着民事賠償方面的問題秩序,刑事責任承擔的話是需要判斷一下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比如如果造成三人以上重傷或者是死亡的,並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需要按照交通肇事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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