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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數額較小怎麼認定

盜竊數額較小怎麼認定

低於一千元。盜竊數額較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屬於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情況,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標籤:盜竊 數額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