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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證據尋找需要從哪幾個方面去找?

職務侵佔罪證據尋找需要從哪幾個方面去找?

一、職務侵佔罪證據尋找需要從哪幾個方面去找

1、調取有關被害單位的企業註冊登記資料和勞動合同,證實犯罪嫌疑人的職務、身份的證據材料以確定犯罪主體。

2、犯罪嫌疑人所佔有的財物是否為利用職務上便利的證據材料。

3、調取財物賬目等有關犯罪對象和數額的證據,並由司法會計審計部門作出審計鑑定報告。

4、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關的物證,如用來平帳的假髮票,偽造、變造的有關帳目的憑證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佔財物的去向的證據材料,如揮霍、還債等。

6、追繳的贓款、贓物,根據需要進行拍照固定證據,並由估價部門對贓物作出估價鑑定。

7、有必要的對提取的文字材料進行文字鑑定。

8、詢問案件涉及的參與人、知情人、關係人,獲取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

9、審訊犯罪嫌疑人,應問清:

(1)、犯罪的動機、目的;

(2)、犯罪的手段、方法,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有;

(3)、犯罪的時間、地點、次數、作案過程;

(4)、贓款、贓物的去向;

(5)、有共同犯罪的問清預謀、分工情況,區分地位、作用,確認分贓情況等。

二、職務侵佔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職務侵佔罪與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而侵佔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而侵佔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即化公為私。但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為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而侵佔罪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為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為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侵佔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侵佔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職務侵佔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侵佔罪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職務侵佔罪證據尋找齊全之後才能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就會從被害單位中調取相關的材料,所佔財物的數額證據,以及還有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來確定犯罪事實,此罪的主體為公司的職員,如果不是一般是不會按此罪處罰的。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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