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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拘留多久會放人?

一、檢察院拘留多久會放人?

檢察院拘留多久會放人?

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分別是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什麼情況下行政拘留會轉刑事拘留?

違法行為人在拘留期間,公安機構偵查發現,有證據證明違法行為人,有涉嫌構成刑事犯罪觸犯刑法時,公安機構會對違法行為人,變更強制措施轉為刑事拘留。檢察機構按照法律程序,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做批捕或不批捕決定。檢察機構決定批捕,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無罪判決。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構;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最長不能超過37天,犯罪嫌疑人在行政拘留期間,在公安機構的調查下,發現其存在刑事犯罪的行為,公安機構可以變更行政拘留為刑事拘留。變更之後,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捕決定,並由人民法院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