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懲罰性是強制的嗎?
一、侵權責任的懲罰性是強制的嗎?
侵權責任的懲罰性是強制的。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即不因為自己的錯誤(過錯)行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即能構成侵權行為,要對受害方承擔責任。侵權行為基本上都是違法行為。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衞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侵權責任的懲罰性在我國的相關的法律中規定是有着強制性質的,並且當事人需要針對已經造成的侵權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需要您接受的處罰。如果雙方就責任的認定和賠償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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