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可以從輕處罰嗎?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可以從輕處罰嗎?

一、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可以從輕處罰嗎?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追訴前”通常是指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之前,行賄罪是否“被追訴”應當以檢察機關是否立案為準。行賄人向紀檢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舉報受賄人的受賄行為,顯然屬於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情形。行賄人在紀檢監察部門查處他人受賄案件時,交代(承認)向他人行賄的事實,亦應屬於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情形。此節在司法實踐中極易出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關於行賄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多次行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行賄數額處罰。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與行賄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行賄人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能夠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情況下,是可以減輕處罰的,如果犯罪情節較輕,並且當事人交代的犯罪線索非常重要,對偵破重大案件起到了關鍵的作用,甚至有可能會免於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