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起訴後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事侵權起訴後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1、民事侵權起訴後不一定能追究刑事責任,具體需要看民事糾紛當事人是否涉嫌了刑事犯罪。如果糾紛當事人涉嫌了刑事犯罪,但是法院在受理糾紛之後,並沒有發現罪名存在,那麼之後依舊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2、如果法院在受理民事糾紛之後、審理過程之中,就發現了刑事犯罪案件存在,那麼民事請求會被駁回。
相關法律規定:《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説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法院審理民事糾紛過程之中發現刑事案件怎麼辦?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説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一般情形下,法院在受理了民事糾紛案件的過程之中就發現案件當事人涉嫌犯了刑事罪名,那麼需要結合實際情形,判斷是否駁回民事訴訟。若是刑事罪名並不會影響民事糾紛的審理,那麼法院可以繼續什麼民事案件。至於刑事案件,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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