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出境適用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一、驅逐出境適用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於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徵;由於驅逐出境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於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
二、適用驅逐出境的對象包括哪些
驅逐出境適用於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公民。即對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中國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員,不適用單獨或附加判處驅逐出境的刑罰。
1、在我國境內居留在我國犯罪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有的是在中國已經定居的,有的是在中國工作的,有的是在中國學習的等。無論哪種情況,在我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在我國犯罪的,都可以適用驅逐出境刑。
2、在我國境內停留的犯罪的外國人。這些人員包括在我國訪問、考察、講學、經商、進行科技文化交流、短期進修、旅遊、探親、過境,以及執行乘運、航海、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的乘務員、航空器機組人員、海員等。
3、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在外國犯有依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之罪的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無疑是驅逐出境的對象。驅逐出境的對象是否可以是在我國具有居留資格在外國犯有依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之罪的外國人,將驅逐出境的適用範圍限制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沒有任何依據。刑法僅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並沒有規定驅逐出境的適用範圍限制在我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
需要注意,對於犯罪的外國人不是都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係和鬥爭形勢的需要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如某外國人在我國犯盜竊罪,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也可單獨判處有期徒刑。某外國人在我國犯間諜罪,可以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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