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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驅逐出境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適用驅逐出境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適用驅逐出境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於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徵;由於驅逐出境僅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於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

二、對外國犯罪人判處主刑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應如何執行?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對外國犯罪人先行執行驅逐出境的情況。

驅逐出境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特殊附加刑,當其附加適用時,應該在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驅逐出境。目前,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尚未達到完善的程度,外國並不存在承認與執行我國刑事判決之義務,如果在主刑執行之前,將外國犯罪人直接驅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應受的刑罰制裁,嚴重損害了刑罰的確定性。因此,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後,被人民法院判處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應當在執行完主刑後執行驅逐出境。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切實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目的。

需要注意,對於犯罪的外國人不是都適用驅逐出境,而是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況,結合國際間的關係和鬥爭形勢的需要等,可以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適用驅逐出境;可以獨立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驅逐出境。如某外國人在我國犯盜竊罪,可以單獨判處驅逐出境,也可單獨判處有期徒刑。某外國人在我國犯間諜罪,可以在判處有期徒刑的同時,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驅逐出境。

標籤: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