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貸案件能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騙貸案件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此法條可以得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刑事訴訟成立。騙貸案件是否一定構成刑事案件,也要根據相關法律而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由此法條可以進一步得知,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條件有三個,一是行為人必須具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二是行為人必須具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三是行為人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追訴。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構成貸款詐騙,也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騙貸案件能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與貸款詐騙罪是否成立有直接的關係。如果本罪成立,則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追回自己的損失。如果本罪不成立,則需要走其他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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