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中止訴訟嗎?
一、民事糾紛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中止訴訟嗎?
1、民事糾紛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不一定中止訴訟,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4、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二、涉嫌犯罪的公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1、公訴案件不能調解。
我國法律將公訴案件的起訴權賦予人民檢察院。公訴案件是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涉及到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問題,公訴案件的起訴權是重要的司法權,屬於公權力;私人無權行使,即不能私了。如果公訴案件中的雙方當事人已自行私了,檢察機關仍然可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審判。公訴案件私了行為是違法行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2、而自訴案件是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調解的,自訴案件涉及到自訴人私權力的行使問題,所以自訴人既可以撤回自訴也可以接受法院的調解或判決。
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法院則依法判決。
民事糾紛若已經被法院受理,在法院判決之前,糾紛當事人被依法認定為特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並不一定就會導致法院需要中止審理民事糾紛。是否需要中止,與法定民事糾紛需要被中止審理的情形是否出現如果沒有出現,則不能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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