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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子涉嫌刑事犯罪的中止情況都有什麼?

一、民事案子涉嫌刑事犯罪的中止情況都有什麼?

民事案子涉嫌刑事犯罪的中止情況都有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案件中止是什麼意思?

1、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其實是刑事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審理。

2、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三、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具備的條件

1、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2、對當事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3、在起訴前,只能由當事人提出保全申請,且必須提供擔保。法院不能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4、其他適當的保全措施。

5、案件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屬於給付之訴

6、在訴前或訴中提出申請。

7、訴中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訴前提出申請的前提是,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四、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申請財產保全的具體數額;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請理由。

2、被申請人的明確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請人的開户銀行及帳號等財產線索。

3、有效的擔保手續

採用現金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現金。

2、採用實物擔保的,應當提供與請求範圍價值相當的動產或不動產。擔保人應提交用作擔保的實物的購買發票、產權證等證明該實物所有權的材料。

3、在擔保期間,用作擔保的實物仍可由擔保人繼續使用,但擔保人必須書面向人民法院保證,在保全期間,對用作擔保的實物,不轉移、變賣、毀損、丟失,否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採用保證人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擔保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並應加蓋保證人的單位公章。擔保書中應明確擔保事項和擔保金額。

如果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當中發現涉嫌有刑事犯罪的情況發生,那麼法院一方是需要給案件進行中止的,這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當中的明確規定。對於民事案件的中止情況我們需要注意的還有如果法院沒有查出我們知道是涉嫌刑事案件我們應該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