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延期的規定有什麼?
一、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延期的規定有什麼?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延期的原因是因為案情比較重大、複雜,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二、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後多久開庭?
法院開庭審理的時間一般為二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一般刑事案由檢察院移送法院,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移送,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都可以延期。刑事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之後,需要在兩個月內進行起訴,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但不能超過三個月。檢察院處理案件時,需要改變管轄權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從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該案件之日開始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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