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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新刑法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新刑法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對於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

2、客觀要件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3、主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單位亦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滿足本罪的構成要件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項罪名在主觀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為,並且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過失行為並不構成此罪,不用追究刑事責任,本罪的犯罪主體屬於一般主體,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