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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判刑標準多少年

根據《刑法》第228條的規定,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20%以下罰金。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將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權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擅自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是指違反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土地使用權進行倒賣,從而進行牟利的行為。

情節嚴重”主要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5、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準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4、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