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是如何構成的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血液、血液製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時,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有權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單位,包括採供血機構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過失,即依法從事血液採集、供應或血液製品製作、供應的單位,應當預見到本單位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的行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後果。
二、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般犯罪情節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
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為人實施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客觀上還必須是足以危害人體健康。易言之,行為人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行為只有與他人人體健康足以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才能構成非法採集血液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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