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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具結書何時籤是合法的?

認罪認罰具結書何時籤是合法的?

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照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贊同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宣誓書的,能夠依法從寬處理。在我國,對於認罪書應當在多長時間內簽署,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都可以作出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案件的偵辦過程中,越早認罪認罰,獲得的從寬幅度也就越大。

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寬分為實體上從寬和程序上從簡兩方面。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對以下幾類案件是不適用的:一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第三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

如何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是我國法院或檢察院對於職務犯罪用來量刑的標準之一。認罪認罰必須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不能只是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方式,以確保刑罰的輕重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法律依據

《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第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制度的規定中,認罪認罰是十分重要的制度之一,此時我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不小心觸犯了相關的刑事法律的規定的,一定要積極的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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