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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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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會怎麼樣?

一、醉駕檢察院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會怎麼樣

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案件時,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然後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適用速裁程序,在量刑時,還可以從寬處罰。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對犯罪嫌疑人適用速裁程序,在提起公訴時,還可以提出量刑建議,然後在提出量刑建議時,還可以適用從寬制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從寬處罰。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採取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有不能採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採納,可以按照案件情況判處刑罰。

二、不籤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行為人有醉駕的行為,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進行審查時,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適用速裁程序,並且在提起公訴時,還應當提出量刑建議,建議人民法院應當判處何種刑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還可以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