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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違法所得1萬5怎麼判?

幫信罪違法所得1萬5怎麼判?

一、幫信罪違法所得1萬5怎麼判?

1、幫信罪違法所得1萬5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即明知自己為他人實施的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的行為,會給國家的信息網絡管理秩序造成損害,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此外,本罪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既包括行為人明確知道,也應包括行為人應當知道。

二、怎麼認定幫信罪的“明知”?

1、幫信罪的明知應該從以明知的程度、明知的屬性、以及故意的角度來進行認定。

(1)從故意的角度看,幫信罪的明知應該是概括故意中的明知,即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行為具有明知,但該種行為構成何種罪名並不要求;

(2)從明知的屬性看,明知是一個現實的認識,也是幫信罪行為人的客觀認識;

(3)從明知的程度看,明知是確定的明知,如果只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懷疑或模糊知道他人可能會實施犯罪,則不能認定為幫信罪中的明知。

2、在認定行為人主觀明知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被幫助對象是否可能實施犯罪活動有相對具體的認知。

既最起碼要知道被幫助的對象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犯罪活動,至於被幫助的對象最終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了何種犯罪行為,在所不問,不要求行為人確切知道

3、明確行為人即使出售自己的銀行卡,也不能直接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

要有客觀證據予以證明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有相對具體的認知,而僅僅出售銀行卡本身只能算是一個違法行為,該違法行為並不等於行為人對被幫助對象實施犯罪活動有具體認識,不能直接劃上等號。

4、存在親友關係等信賴基礎,要審慎認定“明知”。

(1)由於親友之間的借卡行為往往是不存在利益交換,而存在利益交換的借卡/售卡行為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之間。所以,對於存在親友關係等信賴基礎的借卡行為,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注意:不輕易認定是指結合客觀證據和事實,在不足以證明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情況下,則應當認定行為人無罪,畢竟存在特殊的親友關係。但是,如果客觀證據和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罪。

(2)並不代表只要存在親友等特殊關係,就直接一律不予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而無罪,反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對存在特殊親友關係的案件,既不能過於片面的認定“明知”,也不能過於武斷的認定行為人不明知,而是綜合案件客觀證據判斷是否足以證明行為人“明知”,要審慎考慮全案證據。

個人、單位若是明知自己即將提供幫助的對象,在利用網絡實施犯罪行為,依舊提供了幫助,那麼提供了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等幫助行為的個人、或者是單位,就涉嫌犯了幫信罪。至於涉嫌犯罪之後,是否被被判處刑事處罰,由法院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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