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監外執行嗎?
一、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監外執行嗎?
刑事拘留是可以處監外執行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於犯罪嫌疑人由於相關原因不能在監獄內服刑的,可以申請辦理監外執行,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原因,由監獄與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
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執行未減刑的罪犯,一律收監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繼續收監執行;如刑期已滿,則應及時釋放。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規定中可以刑事拘留監外執行的條件主要包括下面幾種: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社會危害性較小,監外執行不致於危害社會;
4、生活不能自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綜上所述,監外執行是由於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滿足法定條件下刑事拘留可以辦理監外執行,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原因進行主動申請,由監獄與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符合法定條件下同樣批准,否則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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