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看守所異地臨時羈押的手續有什麼?

看守所異地臨時羈押的手續有什麼?

看守所異地臨時羈押的手續有什麼?

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

2、在偵查階段,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異地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以及兩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級公安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收押。

3、改變管轄的,憑辦案機關改變管轄的法律文書和指定管轄決定書收押。

4、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執行追捕、押解任務需要臨時寄押的,憑《通緝令》或者縣級以上送押機關的公函,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5、抓獲網上在逃人員需要臨時寄押的,憑《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中的《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和電子法律文書的打印件,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後收押。

6、判決前未被羈押,一審判決被判處實刑的被告人需要收押的,憑一審判決書和《逮捕證》收押。

7、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刑期未執行完畢、需要收監執行的罪犯,憑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通知書》收押。

8、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緩刑予以收監執行的罪犯,憑人民法院撤銷假釋、緩刑的裁定書和原判決書收押。

9、再審案件的原審被告人,憑人民檢察院刑事抗訴書或者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收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異地開庭,需要臨時羈押在異地看守所的罪犯,異地看守所憑刑事再審的訴訟文書、上一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案件的手續收押。

10、判決前已經羈押的罪犯留所服刑的,憑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和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收押;判決前未被羈押,判決後需要收監執行刑罰的罪犯,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收押。

11、已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發現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羈押的,憑《拘留證》、《逮捕證》收押;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偵查的,憑辦案機關的公函收押。

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印章不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二、羈押場所

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三、什麼是羈押

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中國曆代封建法律都有羈押犯人或知情人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於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管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能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管理的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目前,我國法律對異地臨時羈押的手續的規定還是很全面的,但總之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不管是誰,只要一旦觸犯到法律就一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因此我們在平日的生活中更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做違法的事,當然對於他人的違法行為也要及時制止、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