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採用的法定刑有哪些
一、我國刑法採用的法定刑有哪些
刑罰也就是刑事處罰,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行為人構成了刑事犯罪的話,那麼就要依據《刑法》的規定對其做出相應的處罰,而這個處罰其實就是這樣的刑罰。那麼我國刑罰的種類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1)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方法,屬於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應當指判決生效之日。所謂羈押,是指在判決以前對犯罪分子的暫時關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並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屬於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輕刑。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制其進行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並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在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5)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對犯罪分子的肉體予以剝奪而不是對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剝奪,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也稱為極刑。
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是什麼
罪刑法定原則由兩個基本方面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其二是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一個方面可稱之為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第二個方面,可稱之為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和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都有其各自的含義。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與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統一,運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權與約束刑罰權,防止濫用,保障人權的統一,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全面的正確的含義。罪刑法定原則的這兩個方面的含義集中到一點,就是對人權的維護,這是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真諦。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簡單説來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幾個原則:成文法主義;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期刑;禁止類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確性。
刑罰的方式只能由刑法規定。除刑法外,其他法律均無權規定刑罰制度。而且,處罰的種類按照從輕到重的順序排列,人民法院必須按照這些處罰方式、條件、幅度和方式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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