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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捕後多長時間處理

被批捕後多長時間處理
律師解析:被批捕後最長不超過十四個半月法院會定罪處理。
批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為兩個月,複雜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對於特別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對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審查起訴期間為最長為一個半月。
法院一審期間為兩個月,可以延長一個月,經過批准還可以延長三個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