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狀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正文即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其主要內容:從對犯罪事實的方面進行辯護)。
通常有三種情況:
(1)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
(2)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審理,退回補充偵查的辯護;
(3)起訴指控的事實雖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可作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或者指控的事實確已作過處理,可作不應再予判刑的辯護等等。
從適用法律方面辯護。辯護人針對起訴書所援引法律的不當之處,進行揭露和反駁。援引法律不當,或者導致確定罪名不當,或者導致量刑偏重。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未予考慮。辯護人應當闡明怎樣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確的,並提出自己對援引法律的意見。從情理上進行辯護。這可以聯繫被告人的一貫表現,犯罪起因、犯罪後果,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緊緊抓住被告有利的情節和條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説理,認真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辯護律師的總結:以上所述辯護理由的三個方面,並不是辯護詞的全部內容,也不是每一篇辯護詞都必須具備的,案件是千差萬別的,辯護詞的內容也是靈活多樣。辯護要成功,其關鍵在於辯護的理由必須真實、充足、有力。寫好辯護理由的原則是必須尊重事實和法律,善於有針對性運用事實和法律,切忌模稜兩可和提出無理要求,更不能顛倒事實,歪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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