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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贓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追贓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追贓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追贓規定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贓款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着客觀內在的聯繫,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

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徵,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徵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

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三、刑事案件中故意掩飾、隱瞞贓款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總的來説,只要確認是贓款,辦案部門肯定會進行追繳的,對贓款的認定標準是當事人用違法手段獲取的財物,正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應該主動退贓,如果主動退贓,在量刑的時候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及其家屬不能用違法的方式試圖去隱瞞或者掩飾犯罪所得。

標籤:追贓 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