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處理辦法中的程序如何進行?
一、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處理辦法中的程序如何進行?
(一)由公安部門偵查。公安部門偵查結束後向檢察院申請批捕。
(二)檢察院對案件的事實進行復核。複核後認為不符合批捕條件的,向公安部門發出《不予批捕通知書》,公安部門收到《不予批捕通知書》後放人;複核後認為符合批捕條件的,向公安部門發放《逮捕證》,公安部門隨即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部門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先將其羈押在看守所內,檢察院擇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提起公訴。
(四)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經過開庭、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當事人做最後陳述、合議庭討論定罪量刑意見後由審判長宣判。
(五)如果被告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起申訴的,一審判決書生效,被告被移交到監獄服刑;如果被告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二審法院依法審理後認為被告無罪的,當庭釋放;如果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審理的案子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罪量刑準確,就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被告被移送到服刑監獄服刑。
(七)如果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要求民事賠償的,可以提起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法庭將一併審理。
二、故意傷害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除未遂形態外,都必須以造成被害人傷害為前提。對人體的損傷除了重傷害外,還包括輕傷和輕微傷害兩種情況。
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並不包括輕微傷害在內,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傷是輕傷還是輕微傷,決定了對人應否追究刑事責任,應否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區分輕傷害與輕微傷害的界限是有十分重要意義的。
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復。一般説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謝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採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癒。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
即便嫌疑人犯錯了,也不是立即抓回來進行判刑,需要按照法律的流程進行辦理,故意傷害罪跟其他的案件是一樣的,都是由檢察院下達批捕命令,然後由公安機關進行逮捕,然後在通過偵察,然後二次偵察,最後人民法院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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