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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罪被宣判從哪天算起?

一、強姦罪被宣判從哪天算起?

強姦罪被宣判從哪天算起?

(一)強姦罪被宣判從判決之日開始算起。

《刑法》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強姦案取保候審後多長時間再判?

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止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因此仍然要按訴訟程序進行。一般五到六個月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刑法中關於強姦罪怎麼處罰?

(一)對於強姦罪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有相關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司法實踐中看,強姦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姦婦女、幼女手段殘酷的;

2、強姦婦女、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3、輪姦婦女尤其是輪姦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姦婦女或者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姦,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強姦“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對於強姦犯出於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姦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併罰懲處。

強姦罪,是一種違背被害人意願強制進行的犯罪活動,我國刑法中對於強姦案的判決是非常嚴格的,犯了強姦罪根據刑法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情節嚴重的則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在實施強姦時造成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已經屬於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格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