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人員待遇是什麼?
一、羈押的人員待遇是什麼?
被羈押期間的工資,按如下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二、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具體有以上情況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其中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其他規定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公民的各項行為都將會受到法律的規範,如果任何的企業和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的行為後,相關部門也會按照罪行的嚴重程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並不一定説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所以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的一些工資和獎金等待遇也會進行保留。
-
尋釁滋事罪量刑法律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尋釁滋事罪量刑法律標準是如何規定的?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
-
盜竊罪判刑12年一般幾年出獄?
一、盜竊罪判刑12年一般幾年出獄?盜竊罪判刑12年一般10年左右時間出獄,盜竊罪法院立案後大概就是需要幾個月左右時間開庭,盜竊罪一般5個月左右開庭。具體如下:1、因盜竊被拘留一般是14天,最長37天;2、批捕進入偵查階段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3、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
-
騙保4000元會判刑嗎?
一、騙保4000元會判刑嗎?1、騙保4000元一般不會被判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一條〔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
非法捕撈被公安局刑拘幾天,非法捕撈的立案標準
一、非法捕撈被公安局刑拘幾天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經查處後確定構成非法捕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