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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公務員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一般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的,雖然會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此時由於尚未經過法院的審判,因此也不能確定其一定就構成了犯罪。所以對於公務員而言在被羈押的時候,一般是不會被開除的,與此同時還要保障其工資待遇。那公務員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公務員羈押期間的工資待遇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相關政策規定: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二、親屬被刑事羈押該如何應對?

在得知親屬被公安機關羈押後,應先搞清楚羈押性質,是治安拘留還是刑事拘留,是治安拘留的最長時間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的應搞清楚所涉嫌的罪名。公安機關在羈押後24小時內會出具書面通知給家屬,家屬不在身邊的非滬籍者,公安機關會將書面通知掛號寄往原籍地。書面通知中會寫明羈押性質、涉嫌的罪名等內容,在搞清楚以上情況後,應儘可能的瞭解與案件有關的相關情況,並及時與專業人士(如律師或其它刑事法律界人士)聯繫諮詢。

如對所犯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清楚且確實構成犯罪的(如打人致人重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則公安階段律師最多起到去看守所看望、安慰的作用,經濟條件一般的,在公安階段就不一定要聘請律師,可在檢察、法院階段再聘請律師,從辯護律師的角度來尋求從輕、減輕處罰。

對所犯案的事實不清楚的,可在公安階段聘請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所涉嫌的罪名,去看守所會見,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在瞭解了相關情況後再決定下一步方案。

對所涉及的基本事實清楚但不認為是犯罪的,應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如最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則不再有檢察、法院階段。如公安機關仍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則在審查起訴(檢察)階段、審判階段(法院),律師在看了相關材料後,與檢察機關交換意見或在審判階段作無罪辯護。

上文中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不管是因為被採取怎樣的強制措施而需要羈押嫌疑人、被告人的,此時根據規定一般要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而之後核實了情況的,並且未受處分的,需要恢復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