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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中止審理有哪幾種情形

刑事中止審理有哪幾種情形

一、刑事中止審理有哪幾種情形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對刑事案件的中止審理,一般是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當然作出中止審理必須要是符合了法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是違法行為,相關人員就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一般中止審理是暫停對案件的審判活動,並不是就此就導致案件終結了,往往在造成中止的事由消除之後,還會恢復審判,繼續對案件作出審理。

二、中止審理法定情形及對審限的影響

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的活動。

依據《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可以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包括: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三、刑事案件律師起到了什麼作用

(1)調查階段-辯護律師可以在調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投訴和指控;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調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案件,並提出意見;

(2)審查起訴階段: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錄、複製本案的文件。文件包括案件的訴訟文件和證據。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與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與被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4)律師調查取證權(非律師無此權利)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權:經證人或其他相關單位及個人同意。律師調查取證: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經受害人或其近親、受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的,應當簽發許可調查。

(5)申請檢察院、法院調查權:因證人或有關部門、個人不同意,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查,或者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

(6)改變強制措施。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近親 辯護人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3天內作出決定;

(7)上訴。

經被告同意,有權上訴。

(8)救濟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妨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

(9)提出意見。

刑事中止審理有哪幾種情形?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大概四種。而一般導致案件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以後,就應當恢復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同時,之前中止審理的期間也是不需要計入審理期限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疑問,可以直接諮詢我們的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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