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被判拘役的可能性是怎樣的?
一、取保候審後被判拘役的可能性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後被判拘役的可能性是怎樣的,應當是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來作出判斷的,取保後還有可能拘役處理,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於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於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
被取保候審後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判刑的概率非常大,公安機關採取拘留措施時一般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經過拘留後的偵查活動,可能進一步轉為逮捕而繼續偵查。不過,取保候審有其適用條件,一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
因此,一般來説,取保候審後很有可能判處緩刑、單處罰金等非實刑。
二、取保的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被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是行為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所以需要採取這樣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這和後期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並沒有直接的關聯,人民法院在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需要依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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