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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民事訴訟嗎?

一、刑事案件可以民事訴訟嗎?

刑事案件可以民事訴訟嗎?

刑事案件先進行民事訴訟是不可以的。應當在刑事案件審結終結後,才能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民事案件是因為刑事案件引起的,如傷害案件等,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訴。如果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沒有直接的因故關係,根據我國先刑事後民事的審理原則,應當在刑事案件審結終結後,才能提起民事訴訟。

二、刑事案件的量刑標準

《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對於刑事案件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定處理的,對於不同的刑事案件所認定的處罰標準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並提交相關證據來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