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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同一性的規定是什麼?

筆跡鑑定同一性的規定是什麼?

一、筆跡鑑定同一性的規定是什麼

在筆跡鑑定中運用同一認定原理容易獲得大眾的認可。筆跡鑑定是根據人的書寫技能習慣特徵、在書寫的字跡與繪畫中的反映,來鑑別書寫人的專門技術。主要任務是通過筆跡的同一認定檢驗,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同一人的筆跡,證明文件物證上的筆跡是否為某嫌疑人的筆跡。筆跡鑑定不僅能檢驗正常筆跡,還可以檢驗書寫條件(包括書寫姿勢、書寫工具、襯墊物等)變化筆跡、故意偽裝筆跡(包括左手筆跡、尺劃筆跡)、摹仿筆跡和繪畫筆跡。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筆書寫時,也可以用筆痕特徵充實認定書寫人的根據。

民事訴訟中經常需要對筆跡的同一性進行鑑定,但因一個人的書寫習慣會隨着年齡增長、身體狀況、形成條件、心理原因等發生變化,故在委託筆跡鑑定時,常常因樣本條件不充足導致筆跡鑑定無法給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結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二、對筆跡鑑定結果不滿意如何處理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把收集到和筆跡相關的材料證據送到上級鑑定部門。重新鑑定的次數沒有限制,只要當事人不服都可以提出。為了保障鑑定結果客觀公正,重新鑑定應當選擇另外的機構進行。

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在筆跡鑑定過程中需要運用同一性原理,當事人對於筆跡鑑定結論不服的,提出合理的理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進行筆跡鑑定的機構需要具備鑑定資質,要有書面的樣本,鑑定的結論要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案件進入庭審階段,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需要出庭作證。

標籤:筆跡 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