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客觀證據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證據標準有以下幾點:
(一)主體證據
犯罪主體為自然人,系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證據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證實:(1)實施尋釁滋事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參與人、方法、經過;(2)共同犯罪的,行為人之間有無預謀、犯意提起和組織分工等。
2、被害人陳述。證實行為人尋釁滋事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及特徵、經過結果等,及給自己造成的傷害程度及財產損失情況等。
3、證人證言。證實內容同上。
(三)客觀方面證據
實踐中,行為人尋釁滋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系情節惡劣或後果嚴重: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指出玩弄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目的,無故、無理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或隨意毆打多人;在隨意毆打他人過程中致人輕傷或造成其他不良後果;引起公憤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具有其他情節惡劣行為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到不健康的目的,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往往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情節惡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結夥或持械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結夥橫衝直撞,阻攔行人、車輛;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對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後果;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有其他情節惡劣行為的。
(四)客體證據
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同時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肆意挑釁,起鬨搗亂,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並且在認定的時候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明行為的發生,包括客觀方面證據是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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