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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行為主客觀

法律2.4W
尋釁滋事行為主客觀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自首行為的主客觀一致

司法實務中,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的,必須查明其主觀上是否有認罪、悔罪的態度,客觀上是否能表現除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以及供述時能否誠懇地配合司法機關的訴訟活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觀上具有主動投案,積極配合偵查,對其犯罪事實能供認不諱即可,對其基於何種動機實施自首行為則可不必深究。

根據刑法規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項要件。

關於“自動投案”的規定,根據最高法《解釋》和《具體意見》的規定,共有12種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具體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現實生活中,有的人會利用自己職務之便為自身獲得一定的利益,從而造成他人利益的受損以及危害社會的和諧發展,在我國刑法中對於此類犯罪行為就給出了詳細的説明。總而言之,做一個遵從法律規定的公民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