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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包括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包括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包括什麼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裏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恐嚇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裏的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罪與非罪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考察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二)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二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三)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2、犯罪客體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樣。

法律中規定,一般在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下,其實只要行為人年齡上面已經達到了16週歲的,那麼就有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於是,要是精神病人在發病的時候有尋釁滋事的行為或者行為人的年齡不符合要求的話,那實際就算實施了一些尋釁滋事的行為,也不能認定構成此罪,而這也是在判斷是否構成犯罪的時候需要重點注意的。

標籤:尋釁滋事 客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