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區分罪數的標準是什麼?

區分罪數的標準是什麼?

一、區分罪數的標準是什麼?

罪數,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數量;區分罪數,也就是區分一罪與數罪。判斷標準:“構成要件説”,同時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

(1)明確“禁止重複評價”原則。

(2)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進行—次評價,累計數額的犯罪。

(3)對一個犯罪行為的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

(4)是否只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

(5)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和連續性。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罪數和數罪併罰有什麼關係

並罰的數罪和非並罰的數罪,是以對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已構成的實質數罪是否實行數罪併罰為標準,對數罪所進行的分類。其中,並罰的數罪,是指行為人基於數個罪過,實施數個行為,構成數個獨立的犯罪。非並罰的數罪,是指行為人雖然實施數個行為,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觸犯數個罪名,但由於特定事由或法律規定不實行並罰,只按一罪處罰的數罪。數罪的這種分類所具有的主要意義為:直接為實行數罪併罰提供罪數上的前提。

區分罪數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確定,判決宣告一人犯數罪的,需要在總和的刑期以下,並且數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根據實際的罪行判刑,並罰的數罪和非並罰的數罪,是以對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已構成的實質數罪是否實行數罪併罰為標準,對數罪所進行的分類。

標籤:罪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