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對老公家暴怎麼辦?
一、妻子對老公家暴怎麼辦?
妻子對老公家暴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丈夫可以向加害人或者自己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
2、丈夫可以報警,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丈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妻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具體該如何認定家庭暴力?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積極
家庭暴力應是一種積極的致害行為,消極的不作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並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與離婚的關係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行為主要存在於婚姻關係中,且是引發離婚訴訟的一個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並不能直接、當然推導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
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於某種考慮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准予雙方離婚。
3、是否導致一定程度侵害後果
司法實踐中,為防止當事人利用人身保護令達到其他訴訟目的,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採取更加嚴格的標準。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應提交相關機構出具的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結論,如無輕微傷的認定結論,相關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中對於傷情的嚴重程度至少應當有記載,在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佐證,或者即便有報警記錄,但其上並未體現報警人有傷情等情況下,一般不應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報警、申請人身保護令等,都是遇到家暴時可能採取的辦法,被家暴者,需要結合自身的情形,選擇適宜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若被家暴者與實施家庭暴力一方是夫妻關係,也可以收集證明自己被家暴的證據之後,向法院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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