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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盜竊判刑是怎麼規定的?



未成年人盜竊判刑是怎麼規定的?

一、未成年人盜竊判刑是怎麼規定的

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盜竊罪的,依法判刑。不滿十六週歲犯盜竊罪的,一般不予刑事處罰,但應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四款規定: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該條第五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處理未成年人盜竊罪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

1、處理未成年人盜竊應貫徹兩個特殊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原則。儘管很多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從手法、動機、結果看與成年人並無太大差別,但是,從其生理和心理髮展的規律出發,兩者卻有着本質的區別——成年犯明知是觸犯法律而故意實施的盜竊,與未成年犯明知是違法而故意實施的盜竊不同,根本的一點在於兩者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問題。成年人已經具備了認知和控制能力,應當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未成年人則處於認知力不足,自知力較差的時期,因而對未成年犯矯治重於處罰。

二是個案處理原則。未成年盜竊犯中,一類是初犯、偶犯、淺嘗犯罪禁果、罪責感易於激發,是容易矯治的對象。另一類是慣竊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慣犯),自幼偷盜成性,由量變到質變,罪責感削弱,是較難矯治的對象。所以,要綜觀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個未成年犯的情況,給予恰如其分的處置,而不能一概而論,或設定若干模式依樣照搬。

2、未成年人盜竊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認定。“未成年人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⑴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⑵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⑶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因此,未成年人盜竊,已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可不作為犯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