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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盜竊是否會被判刑

未成年人盜竊是否會被判刑

一、未成年人盜竊是否會被判刑

未滿16週歲犯盜竊罪不用判刑。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⑴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⑵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

⑶能夠被移動。

⑷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財物”。

⑸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為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

⑹盜竊自己家裏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根據主觀要件,未滿十六週歲犯盜竊罪不構成盜竊罪。

二、如何認定為盜竊罪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贓、退賠的;

⒊主動投案的;

⒋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⒌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如今我國已經取消了盜竊罪的死刑處罰,而在犯罪主體上面只要是已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可以認定構成盜竊罪。實際處罰的時候,需要結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充分考慮到具體的盜竊數額或者情節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