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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少是多久

一、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少是多久?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少是多久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兩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4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根據本規定,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拘役的期限,從判決執行的那一天起開始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執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緩刑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緩刑期間再犯罪怎麼處理?

緩刑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般來説法官做出的緩刑考驗期都要比主刑期長一些,因為緩刑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經是對罪犯從輕處罰了,在緩刑考驗期間,罪犯本人的人身自由只是相對應的受到限制,如果在此期間繼續犯罪的話,原判需要執行,新罪也要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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