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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刑事拘留有哪些規定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解除刑事拘留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後,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劃分作出處理。

1、對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2、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直接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3、在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明犯罪事實的,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繼續偵查;

4、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由被監視居住人住處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執行,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必要時,也可以由辦案部門負責執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門協助執行。

標籤:刑事拘留